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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 当前位置 :首页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9个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浏览数:1376    发布时间:2016/4/14 8:43:43

 201638

 

  为切实落实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修订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七十二条)、交割货款收付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十九条),自2016927日(含该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即92621:00)起实施。

   二、本次其他修订规则自201661日起实施。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5、《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6、《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7、《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8、《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9、《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