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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进一步夯实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制度基础

浏览数:1879    发布时间:2019/3/4 9:42:01
      据证监会3月1日消息,为主动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近日,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为期货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办法》的相关内容已满足不了实践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股东门槛低,对股东约束偏弱、偏原则;二是期货公司子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尚难以满足规范发展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强化监管;三是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以及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等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分子公司管理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四是完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相关规定,鼓励优质公司“走出去”;五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六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在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看来,此次《办法》的修订将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新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是对我国期货行业法规制度的一次集中完善,为我国期货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股东的净资本、净资产提出硬性要求: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货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风险处置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部分期货公司股东或需增资
  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从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且新增加了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和净资产等硬性要求。
  天风期货副总经理周雷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新修订的《办法》提高了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硬性要求,是期货行业对《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近年来,期货行业也确实有个别公司产生类似风险隐患。随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资本实力的增强,对股东提出更高的要求理所当然,也有利于期货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期货行业多数公司的股东基本满足新设条件,但也有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不达标现象。这类期货公司的股东或需增资,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待新规实施后,监管部门可能会制定实施细则,对不达标期货公司或设定约束性的整改时间。
  “今后不符合要求、没有一定资本实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将很难再拥有期货公司牌照。”国都期货总经理马春阳认为,从长期来看,股东资格条件的提升,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资本实力。
  进一步细化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
  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夯实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法规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境外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新要求。在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方面,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和“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等相关材料要求。
  有分析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暂停多年的期货公司牌照有重新发放的可能,而外资或率先获得牌照发放红利。
  证监会先后在2018年4月28日和8月24日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截至目前,证券行业已有瑞银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成为首家外资控股券商,野村证券、摩根大通紧随其后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外资控股券商,而期货行业尚无实质性动作。
  首创期货总经理黄晓认为,收购比新设要快,与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并控股相比,外商或更愿意通过收购的方式控股合资期货公司。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不介意申请设立流程的时间成本,相比理顺与境内股东的关系后再谋求控股,外商申请设立一家期货公司可能也是较好的选择。
  在期货公司“走出去”方面,相比2017年修订的《办法》,新修订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需具备“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等新要求。
  根据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在行业149家期货公司中,共有99家期货公司获得不低于B类BB级评级。
  多位接受采访的期货公司高管告诉期货日报记者,“不低于B类BB级”这一要求并不高,监管部门希望以此惠及更多期货公司。当前在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实质性步伐的背景下,符合基本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提前布局国际化发展。
  有分析人士称,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节奏上,“引进来”要快于“走出去”。期货品种引入境外投资者,放行外资控股期货公司都属于对外开放“引进来”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条件,有利于加速期货公司“走出去”,全面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规范信息系统管理  明确外部接入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一整章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监管部门对此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在外部接入方面,新修订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信息系统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应当对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和技术系统测试,确保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统情况,不得违规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管理,尤其是在外部接入方面。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外资可能会将高频交易引入中国,提前对此进行制度安排,加强风险防范,有利于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黄晓说。
(摘自:中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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