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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支持更多境外投资者和机构参与期货交易

浏览数:1712    发布时间:2018/10/10 9:33:44

      10月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出发,以建设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本着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以国际化、透明度、开放度为标准,全面检索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全国第一张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跨境金融服务是一个重要领域。上海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李军介绍,在159项特别管理措施中,涉及金融领域的有31项,包括支持更多境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争取在上海自贸区允许境外机构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等,将进一步提高金融业开放的透明度和可开放性。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明确,期货交易所会员须为中国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境外期货交易所及境外其他机构不得在境内指定或者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以及从事其他与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相关的活动。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机构、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外国黄金交易市场不得跨境直接招揽中国客户,中国居民参与境外黄金市场交易,须通过取得QDII资质的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指出,仅中国期货公司可根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的许可证,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仅中国期货公司可根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依法登记备案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前述直接入场的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应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在中国境内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须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还明确,仅依据中国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境外证券服务贸易提供者须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除提供和转让金融数据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外,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须为中国金融机构;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履行事前事项报告、变更事项报告、应急事项报告等合规义务;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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