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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工作的公告

浏览数:6780    发布时间:2011/3/15 10:20:10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期货市场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11年3月14日各交易所发布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申报要求,通知要求客户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备要求

如客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形,务必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亲临我公司填写各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通过我司向各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

对于新开户客户,应主动向开户人员说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形,如存在应主动通过我公司向交易所申报。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将由期货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如有疑问,请您咨询当地营业部或拨打我司统一客服电话:020-22139800。

特此公告


广州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http://www.shfe.com.cn/docview/docview_12148610.htm

附件二: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的通知

http://www.shfe.com.cn/docview/docview_12145512.htm

附件三: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

http://www.dce.com.cn/portal/info?cid=1272437227100&iid=1300087615100&type=CMS.OPERATION_NOTIFY

附件四: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dce.com.cn/portal/info?cid=1272437227100&iid=1300073166100&type=CMS.OPERATION_NOTIFY

附件五: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http://www.czce.com.cn/portal/rootfiles/2011/03/14/1297132534867113-1297132534869465.pdf

附件六: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www.cffex.com.cn/tzgg/jysgg/201103/t20110314_15851.html